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 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大学 2019 年 9 月 9 日
济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 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 是指学校实行的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的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按照上级批准的根据不同专业生均培养成本等因素确定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实际修习课程学分为计算基础的学费,每学分收费标准为 100 元。
第四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于每学年开学前交纳;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于每学期学生实际所选课程总学分 确定后交纳。
学生每学期选定修读课程后,给予 2 周的试修时间,试修期间学生可自行退选或改选,试修期结束后按学生确认的所 选修课程总学分计交学分学费。
第五条 学生在交清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学籍,取得选课资格;交清所选课程学分学费后,方可修课和取 得课程考核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的,不予注册,不能进行选课确认,前期预选课程无效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和选课。
第六条 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 4 年(部分专业为 5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在 3-8 年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七条 学生学籍发生异动的,按下列情况分别结算费用:
(一)新生在开学 2 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交的专业注册学费;新生在体检复查中被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无法 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注册学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二)转专业的学生,学年中第一学期办理,按转入专 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第二学期办理,按转入、 转出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各一半交纳。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退;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 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课程收取学分学费。
(三)大类招生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的学生,按分流后 的专业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四)学生退学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 费,已确认选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五)学生休学的,休学期间不再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复学的,按照该生复学所在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六)毕业审核时,学生选择结业的,可在其最长修业 年限内修完缺修学分,只交纳学分学费;选择在校延期修读 的学生,需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八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修;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的, 也可申请重修;重修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九条 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的学生,只交纳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再收取第二 学位的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根据学校规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已修学分认定,认定学分免收其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类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按学年交纳学费,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 行。自愿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规定交纳相应的 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济南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14〕209 号)同时废止。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