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意见 》(鲁政办字〔2019〕76 号)等文件精神,为完善我校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制度,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讲授本科课程是教授、副教授的基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每人每学期至少为本科生讲授 1门学分课程,每学年最低学时数不低于 32 学时。
第三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实施细则。独立运行科研机构中 的教授、副教授向学科依托学院提出本科生授课申请,由相 关学院和独立运行科研机构协调安排;机关管理人员中的教 授、副教授向学科依托学院提出本科生授课申请,由相关学 院协调安排。
第四条 如因学校批准的培训、进修、访学、挂职,或请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副教授,需在每学期排课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学院、独立运行 科研机构进行审核,报人力资源处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校把教授、副教授在聘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教学任务,作为岗位评聘、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优 评先的基本依据。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完成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 、副教授,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连续两年未完成本科 教学任务者,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六 条 学校把学院、独立运行科研机构中教授、副教授完成本科教学任务情况纳入年度考评指标体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 致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